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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辐射防护涂料,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本标准适用范围
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在上述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辐射防护产品,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2、放射防护较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较优化为原则,辐射防护,以期用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较低水平。
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过规定的限值。